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
一、开篇与立法目的
为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,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,加强房屋租赁管理,确保城市生活秩序井然。特此制定以下规定,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。
二、基本原则与主管部门概述
房屋租赁需遵循平等、自愿、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。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与监督部门,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责。而各级地方人民建设(房地产)主管部门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进行监督管理。
三、严禁出租的房屋情形
有以下情形的房屋,不得进行租赁:违法建筑、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(如安全、防灾等)、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任何法律、法规明确禁止出租的情形。
四、租赁合同的内容要求
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详细包含以下条款:当事人姓名(名称)、住所、房屋的具体坐落、面积、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状况。还需明确租金、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、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、房屋的安全性能、租赁期限、维修责任及费用分担,以及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等内容。
五、租赁行为规范
在租赁过程中,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,并且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。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及地下储藏室等不适宜居住的区域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。出租人有义务履行维修职责,确保房屋安全,并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。承租人则需合理使用房屋,不得擅自改动承重结构或拆改设施。
六、地方配套措施与附则
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需加强租赁安全知识的宣传,定期公布区域租金水平,让公众了解租赁市场的动态。建设(房地产)管理部门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,为租赁双方提供规范的合同样本。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,并由住建部负责解释。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,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。